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西檢刑訴〔2020〕393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983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廣水市**鎮(zhèn)**街**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通過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及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三次在沈陽市鐵西區(qū)南十一西路**號**室其住處,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朱某某身份證明材料;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楊某某、朱某甲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遼寧大學(xu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二份;5.辨認筆錄:證人王某某辨認被告人朱某某的筆錄、被告人朱某某辨認涉案地點的筆錄;6.其他證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說明、被告人朱某某前科情況查詢記錄、證人王某某辨認涉案地點的照片、涉案地點房屋權(quán)屬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雷健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
2.刑事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4.量刑建議書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