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確檢一部刑訴〔2020〕335號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2821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確山縣某某鎮(zhèn)某某路某某小區(qū)某某號樓西單元,現(xiàn)住確山縣某某路北段某某小區(qū)某某號樓某某單元某某樓東戶。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確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用玻璃水壺將處置警情的民警李某某的頭部砸傷。經法醫(yī)鑒定評定結果為:李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鑒定意見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確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小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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