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金檢二部刑訴〔2019〕128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7221987********,漢族,初中畢業(yè),群眾,無業(yè),住河南省周口市西華縣**鎮(zhèn)**樓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6月13日被鄭州市公安局豐產(chǎn)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同年6月16日被鄭州市公安局豐產(chǎn)路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豐產(chǎn)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駕駛豫AK9****號東南牌小轎車沿鄭州市花園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華北水路學院家屬院東門口時與前方耿某甲駕駛的豫A5QZ08號雪佛蘭小轎車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朱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對朱某某抽血檢測,朱某某血醇含量檢驗結果為122.24mg?/100ml?,F(xiàn)雙方已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證人耿某甲、耿某乙等人的證言;3、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出具的血醇檢驗意見書;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受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戶籍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斌
檢察員:馬紅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7538****02);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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