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607號
被告人朱**,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31987********,漢族,高中,工作單位無,群眾,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縣,住云南省普洱市**縣**鎮(zhèn)**村民小組。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時許,被告人朱**酒后駕駛云****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途經(jīng)**高速、**高速、**南路,行駛至昆明市**路與**路交叉口路段,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朱**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6.11mg/100ml(乙醇/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照片;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違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到案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朱**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葛斌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電話13887****。
2.案卷一冊,光盤二張。3._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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