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一部刑訴〔2020〕Z1019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802199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彛?月1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飲酒后駕駛粵RG****號牌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白某某中心村七街進江人二路西258米處路段時,碰撞事前官某某停放在該處的小型轎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朱某某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檢驗,朱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295.4mg/100mL。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賠償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被害人官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朱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朱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 檢察官:程文婷
檢察官助理:葉富環(huán)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425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及光盤資料一張
3.《具結(jié)書》1份
4.本案與值班律師協(xié)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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