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檢一部刑訴〔2020〕204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2221973********,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縣,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烏某某**鎮(zhèn)**村。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烏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烏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和劉某某兩人在烏某某圖克鎮(zhèn)葫蘆素村“東北餃子館”內吃飯、喝酒。于當日21時33分許,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駕駛蘇A**號小型轎車,在烏某某圖克鎮(zhèn)境內,沿葫烏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路3km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案發(fā)時被告人朱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8.71mg。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收案登記表;2.戶籍信息;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證人證言;5.現場筆錄及照片;6.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報告及資格證書復印件;7.駕駛證、車輛信息;8.犯罪記錄證明;9.歸案情況說明;10.行政強制措施憑證;11.返還物品;12.其他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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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烏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喬樹豹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電子卷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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