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新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七新檢公訴刑訴〔2020〕26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9031989********,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金沙新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qū))。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3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3月2日刑滿釋放。
本案由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8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黑K****6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金沙新區(qū)汪清湖水庫至場部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野菜栽培基地附近路段處時,與由南向北直行行駛的賈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四輪拖拉機相撞,造成朱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7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朱某某已賠償賈某某損失并達成和解協(xié)議。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經(jīng)偵查機關依法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人口駕駛證信息查詢結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調解書、刑事裁定書等;
2.被害人賈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夠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七臺河市新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寧玉英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已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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