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山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山檢一部刑訴〔2020〕184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125251991********,漢族,農民,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山陽縣,住山陽縣**街辦**社區(qū)**組**號。2018年9月11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山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飲酒后駕駛未按期檢驗、無交強險的陜H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山陽縣城西衛(wèi)校由西向東方向行駛。21時36分,行駛至縣城南庵“牛閣家宴”飯店門口時看見前方廣場西路口有交警巡查,遂從南庵信用社對面巷子騎行至南庵村子內,巡查交警見狀后從廣場西路南庵路口東南角巷子進入攔截,在金種子幼兒園大門西側將朱某某查獲。經鑒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8.61mg/100ml,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戴某某、張某某證言,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書等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駕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山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京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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