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許建檢一部刑訴〔2019〕155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23197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縣**鎮(zhèn)**社區(qū)**組,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許昌市建安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楊煒瑋,河南森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由許昌市建安區(qū)司法局指派。
本案由建安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3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駕駛甘*****小型普通客車沿許昌縣許禹路自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許昌縣許禹路泉店超限站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朱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99.178mg。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建清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谠?/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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