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道檢刑刑訴〔2020〕338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23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湖南省道縣人,住道縣**社區(qū)**街**號,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道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由道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永州市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及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3時,被告人朱某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車牌為湘M******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行駛至道縣道州北路水利局路段時,被道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46.7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等;2.證人證言;3.?鑒定意見:《永州大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被傳喚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朱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如果適用緩刑對其所在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好英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824475303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碟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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