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玄檢訴刑訴〔2020〕687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號碼3209241987********,漢族,大學文化,江蘇**工程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江蘇省射陽縣**鎮(zhèn)**村**組**號,住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小區(qū)**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駕駛蘇J9****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玄武湖隧道,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后被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送檢。經(jīng)鑒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6.4mg/100ml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經(jīng)過、駕駛證、行駛證、刑事攝影照片等書證;
2.證人宦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查扣視頻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麗芳
????檢察官助理?劉松茂??????????????????????????????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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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南京市棲霞區(qū)**小區(qū)**幢**室,聯(lián)系電話:134058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6.隨案移送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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