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一部刑訴〔2020〕559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7231976********,哈尼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縣**鎮(zhèn)**村委**房**村**組**號,現(xiàn)?。涸颇鲜∑斩心h**鎮(zhèn)**村委**房**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9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span>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飲酒后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景洪市嘎蘭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市一中路段時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西雙版納明信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46.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機動車屬性情況、查獲經(jīng)過、抽取靜脈血樣照片及登記表、證人朱某甲的證言、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道路交通違法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二)項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5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惠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在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75925****;保證人朱某甲,聯(lián)系電話:188496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共59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及告知書一份,律師證復(fù)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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