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盤檢刑訴〔2020〕1697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131975********,漢族,初中文化,系昆明**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qū)**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組**號,住云南省昆明市**路**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決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云A2****號“福特”牌輕型普通貨車途徑城市二環(huán)快速道路,行駛至昆明市二環(huán)北路下層與金實路交叉口東口新華醫(yī)院門口路段被民警查獲。經抽血檢測,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5.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查獲經過、駕駛證、提取血樣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書等;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同步錄音錄像;5.證人證言:陳某某的證言。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代來全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70871****;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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