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陽檢二部刑訴〔2020〕1758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證號3426221968********,自由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鎮(zhèn)**村**莊組**號,現(xiàn)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路**小區(qū)**幢**室。2009年11月4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廬陽大隊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理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皖******號小型轎車,沿合肥市西一環(huán)由南向北行駛至四里河路,后由臨泉路由南向北往北二環(huán)方向行駛,22時49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駕車至蘭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防汛路交口附近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通民警現(xiàn)場查獲歸案。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對朱某某所提取的血液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0.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車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被告人的身份證明、駕駛證復印件,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劣跡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3.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歸案后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裘曉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诎不帐『戏适袕]陽區(qū)**路**小區(qū)**幢**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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