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仙檢一部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129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余慶縣,現(xiàn)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路**號。曾因無證駕駛機動車,于2015年8月20日被貴州省余慶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現(xiàn)因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仙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仙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幣7000元的價格向他人(主體身份不詳)購買一本偽造的C1的駕駛證(駕駛證號:5221291995********,檔案號:520020718473)。2019年10月5日1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一部車牌號為貴******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行經(jīng)福詔高速公路**鄉(xiāng)**村路段??吭趹避嚨纼?nèi)時遇民警盤查,被告人朱某某為證明其機動車駕駛資格,向民警出示該偽造的駕駛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朱某某的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偽造的駕駛證照片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至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尾妹
檢察員:陳美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_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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