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經(jīng)茂名市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22日12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贛C8M****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贛C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從化州市往茂名市區(qū)方向行駛,當行駛到S372省道22公里?;€茂南區(qū)**路**公交車站路段時,在超越前方同車道由事主梁某某駕駛搭載乘客周某某的粵K5****兩輪普通摩托車時,發(fā)生碰撞,造成周某某當場死亡、梁某某受傷送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朱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梁某某、周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物證、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無視國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朱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報案,在現(xiàn)場等候處置,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柯天壽
二O一九年六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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