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巴檢刑訴〔2020〕184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4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住重慶市沙坪壩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0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駕駛渝B9****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由巴南立交沿內環(huán)快速路往華陶立交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巴南至華陶39km+650m處時,車輛突然駛入應急車道,撞擊到正在正常工作的環(huán)衛(wèi)工人被害人岳某某,致岳某某當場死亡。經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隊認定,朱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動撥打120,并在現(xiàn)場等待救援,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實。2019年12月30日,朱某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李某某喪葬費4088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駕駛證、涉案車輛查詢記錄、門診病歷、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到案經過、火化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尸表檢驗意見書》《車輛性能鑒定》《車速鑒定》等鑒定意見;
5辨認現(xiàn)場、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等筆錄;
6行車記錄儀視頻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十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賠償或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后,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鄧維鋒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方式1399622****
2.案卷材料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