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刑訴〔2014〕251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4211995********,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住民權縣**鄉(xiāng)**莊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2月1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聚眾斗毆犯罪,于同年3月10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于同日由民權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民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29日退回民權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民權縣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同年6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4年1月31日下午15時30分,被告人朱某某無證駕駛豫BP7169號小型普通客車,從路東行駛到路西側(cè),與停放在路西側(cè)鄭某某駕駛的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鄭某某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鄭某某之傷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趙某某證言;鑒定結(jié)論:法醫(yī)鑒定、酒精檢測報告;現(xiàn)場堪查筆錄及照片;書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診斷證明、住院病歷、CT檢查報告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及戶籍證明、豫BP7169號小型普通客車的信息及保險單、在逃人員信息表、鄭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戶籍證明等。
二、聚眾斗毆罪
2013年9月24日晚22時許,民權縣老顏集鄉(xiāng)的黃某某、高某某(未滿16周歲)與同在老顏鄉(xiāng)“月軒網(wǎng)吧”上網(wǎng)的張某某、仝某某(均另案處理)發(fā)生糾紛。后雙方約定聚眾毆斗。被告人朱某某被人叫來后持械共同參與了毆斗。朱某某與他人將張某甲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張某甲陳述;證人黃某某、張某某、仝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苗某某、某某、胡某某、張某某、李某甲、喬某某等人證言;鑒定結(jié)論:法醫(yī)鑒定;書證: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持械積極參與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兩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民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東風
檢察員:鄧??鑫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押于民權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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