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和檢刑訴〔2020〕218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6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安徽省和縣,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巷鎮(zhèn)**村委**村**號,住和縣**鎮(zhèn)**宿舍樓。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彛沼珊涂h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6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出生地安徽省和縣,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鎮(zhèn)**村委**莊**村**號,住和縣**鎮(zhèn)**宿舍。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彛沼珊涂h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陶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陶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陶某某等人在和縣烏江鎮(zhèn)***飯店內(nèi)吃飯,飯后朱某某、陶某某在飯店吧臺結(jié)賬,飯店老板李某某認為朱某某酒喝多了,話多并給了一瓶王老吉讓其離開,朱某某稱不喝王老吉要喝酸奶,并自己到吧臺內(nèi)放回王老吉,拿了一瓶酸奶,之后繼續(xù)在吧臺和陶某某為結(jié)賬拉來拉去,李某某嫌朱某某煩,仍然讓其離開,后朱某某不高興,將酸奶扔在吧臺內(nèi)的地上,在離開時回頭對李某某罵了一句。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公公)見狀指責朱某某,并跟至飯店門口,和陶某某、朱某某發(fā)生矛盾,二人對王某乙實施毆打,王某乙也用拳頭回擊,后朱某某使用一小板凳砸向王某乙頭部,致其眼部當場受傷流血。王某乙兒子王某甲見狀,參與毆打朱某某,肖某某見狀參與毆打王某甲,后被王某甲打破頭部致輕微傷。被害人王某乙分別于2018年8月28日到浦口中心醫(yī)院住院至9月12日,2018年9月27日復查,2018年11月28日至南京軍區(qū)總院住院治療。經(jīng)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王某乙左眼眶內(nèi)側(cè)壁骨折及左膝韌帶損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jīng)馬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王某乙左膝關節(jié)前交叉韌帶斷裂,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左側(cè)眼眶內(nèi)側(cè)壁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jīng)安徽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重新鑒定,王某乙左眼眶內(nèi)側(cè)壁骨折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左膝前交叉韌帶斷裂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陶某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達成賠償協(xié)議未果后,自愿暫交賠償款16萬元至本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甲、肖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朱某某、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等三份鑒定意見書;
6.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王某甲等人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陶某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作用相當,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兩被告人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兩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峰
檢察官助理:田虹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谄渚幼〉?,電話?829822****(朱某某)、1825554****(陶某某)。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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