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南檢一部刑訴〔2020〕Z380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923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原籍地。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某,綽號“D仔”,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923199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原籍地。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偵查終結(jié),并于2020年7月10日以被告人朱某某、陳某某涉嫌盜竊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朱某某、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9日02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陳某某結(jié)伙駕駛一輛無牌男裝摩托車,去到茂名市茂南區(qū)**路茂名市**醫(yī)院門口停車處,將事主林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二輪摩托車盜走銷贓后,用贓款購買毒品吸食。經(jīng)價格認定,被盜摩托車價值377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物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鑒定意見等、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陳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朱某某、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廣森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冊,光盤9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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