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區(qū)檢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427198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平桂區(qū)**鎮(zhèn)**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402199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賀州市平桂區(qū)**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伙同葉某某(另案處理)從廣西賀州駕駛桂******號小型汽車到云浮市區(qū)進行盜竊。當天中午葉某某駕駛車輛搭載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到達云浮市區(qū)后,朱某某、王某某二人便下車尋找作案目標,二人來到云浮市云城區(qū)**街道***路***宿舍樓**棟,由王某某在樓下看風,朱某某到達**樓**室用萬能鑰匙進入被害人曾某某的家里進行盜竊,并盜走了人民幣3300元。
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伙同陳某某(另案處理)從廣西賀州駕駛桂******號小型汽車到韶關市湞江區(qū)進行盜竊。次日下午陳某某駕駛車輛搭載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到達韶關市區(qū)后,朱某某、王某某二人便下車尋找作案目標,二人來到韶關市湞江區(qū)**路***巷**號樓,由王某某在附近看風,朱某某到達**樓**房用萬能鑰匙進入被害人李某某的家里進行盜竊,并盜走米黃色長款錢包一個,內(nèi)有現(xiàn)金968.3元、銀行卡、購書卡等物品。當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盜竊完畢在韶關市湞江區(qū)**路**號匯合陳某某時,在桂******號小型汽車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勘驗、指認、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達4268.3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周潔珍??
2020年4月9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羈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肆冊、證據(jù)目錄壹份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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