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穗埔檢刑訴[2020]189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漢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1251978********,文化程度大專,戶籍所在地江西省**縣**鎮(zhèn)**村**組,**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業(yè)服務中心項目經(jīng)理。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漢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21989********,文化程度大專,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化州市**鎮(zhèn)**村**號,**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業(yè)服務中心客戶服務部主管。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某,男,漢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251979********,文化程度中專,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鎮(zhèn)**村**路**號。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25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交由我院辦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業(yè)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物業(yè)服務中心”)應本區(qū)**小區(qū)業(yè)主要求,向廣州市黃埔區(qū)住房和建設局申請對該小區(qū)8區(qū)、9區(qū)主干道桉樹進行截枝壓頂,高度控制在3至4米。2018年11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qū)住房和建設局批復同意該申請。此后,物業(yè)服務中心項目經(jīng)理被告人朱某某安排物業(yè)服務中心客戶服務部主管被告人李某甲委托施工隊實施作業(yè),被告人李某甲遂委托被告人郭某某實施作業(yè),并約定以被截枝的樹木抵扣施工費用。2018年11月中旬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明知未取得林業(yè)主管部門砍伐許可的情況下,違反廣州市黃埔區(qū)住房和建設局批復要求,由被告人朱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具體聯(lián)絡,被告人郭某某招徠工人具體實施,共砍伐**小區(qū)林木118株(蓄積44.86立方米)。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的供述;2.證人牛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4.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楠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被告人朱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76337****,被告人李某甲聯(lián)系電話1592013****,被告人郭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56027****。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冊,光盤5張。
3. 穗埔檢量建〔2020〕137號《量刑建議書》9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5.《證據(jù)開示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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