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湛檢一部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11********1513,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住平頂山市湛河區(qū)**鄉(xiāng)**村*組。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11********1512,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住平頂山市湛河區(qū)**鄉(xiāng)**村*組。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22********0014,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葉縣**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平頂山市湛河區(qū)**鄉(xiāng)**村。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11********1516,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住平頂山市湛河區(qū)**鄉(xiāng)**村第*組***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經我院不批準逮捕,次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頂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陳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根據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11】**號文件,平頂山市白龜湖每年自3月1日至8月31日實施禁漁制度。2020年2月28日白龜山水庫漁政管理所、白龜山水庫綜合治理辦公室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通告,白龜山水庫水域全境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實施禁漁,在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y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壞漁業(yè)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活動。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因病取保)三人合伙出資5000余元購買漁網、鋼管、竹竿等工具預謀非法捕魚,后又拉被告人陳某某入伙,陳某某出資1700元購買了電線和燈泡,四人駕駛朱某某、朱某甲的兩條鐵皮船到我市湛河區(qū)**村北側白龜湖水域,將四具自制抬網陸續(xù)放置在水庫內,懸掛大功率節(jié)能燈泡非法誘捕野生雜魚。2020年6月初,漁政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抬網并將抬網割斷,后四人將被損壞的抬網修補完整,繼續(xù)非法捕魚,所捕漁獲物銷售后獲利共計29224元,獲利四人平均分配。2020年7月7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陳某某非法捕魚時被當場抓獲,現(xiàn)場查獲非法捕撈野生雜魚104公斤及抬網等捕魚工具。經平頂山市白龜山水庫漁政管理所測量,涉案抬網網目尺寸為3毫米,現(xiàn)場查獲的漁獲物已死亡,做掩埋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平頂山市人民政府文件、關于2020年白龜山水庫實行禁漁期制度的通告、手機微信轉賬交易明細、賬本復印件等書證;
2.證人靳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劉某某、陳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筆錄;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某甲、李某某、陳某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麗娜
檢察官助理:溫欣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現(xiàn)羈押于舞鋼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審于平頂山市湛河區(qū)**鄉(xiāng)**村、被告人陳某某取保候審于平頂山市湛河區(qū)**鄉(xiāng)**村第*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及光盤二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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