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牟檢一部刑訴〔2020〕336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21984********,漢族,初中畢業(yè),務農(nóng),住中牟縣**鎮(zhèn)**小區(qū)**院**號樓**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21968********,漢族,文盲,務農(nóng),住中牟縣**鎮(zhèn)**村**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21956********,漢族,初中畢業(yè),務農(nóng),住中牟縣**鎮(zhèn)**村**號。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月**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趙某乙(曾用名趙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21957********,漢族,高中畢業(yè),務農(nóng),住中牟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中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單位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份期間,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預謀后,將位于中牟縣大孟鎮(zhèn)灣張村村北的被告人趙某乙、張某某承包的沙崗內(nèi)的砂土盜走,后予以售賣。所得贓款已揮霍。經(jīng)測量,被盜土方量為1369.8立方米。經(jīng)鑒定,被盜砂土為中砂;被盜砂土價值為每立方米15元。經(jīng)核算,被告人張某某承包的沙崗內(nèi)的被盜沙土價值14415元、被告人趙某乙承包沙崗被盜沙土價值6132元,被盜砂土總價值為人民幣20547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已退賠全部損失至中牟縣**鎮(zhèn)**村村委會,并取得了被害單位諒解。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于2020年4月23日至4月28期間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若干;2.證人張某某、石某某、焦某某、霍某某等證言;3.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的供述與辯解;4.中牟縣公安局勘驗、檢查筆錄;5.中牟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意見、中牟縣恒嘉測繪有限公司測繪報告和河南省地質(zhì)礦產(chǎn)勘查開發(fā)局檢測報告。
以上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有效,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趙某甲、張某某、趙某乙自愿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對被告人趙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對被告人趙某乙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住**鎮(zhèn)**號小區(qū)**院**樓**室;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張某某現(xiàn)住中牟縣**鎮(zhèn)**村。
2.卷宗材料及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四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