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霍山檢刑訴〔2021〕Z4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01199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小區(qū)**棟**室(戶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路**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霍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霍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龐某某,曾用名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01198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公館**號樓**室(戶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街道**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霍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霍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霍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退回霍山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同年12月21日補查重報。被告人朱某某、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2年9月26日下午,宣某某(已判決)帶領李某某(已判決)及被告人龐某某等人至被害人劉某某位于霍山縣徽府山莊的家中追討債務。因劉某某不能及時償還高額本息,當日下午16時許,宣某某指使李某某等人將劉某某帶到六安市金安區(qū)狀元府賓館,并安排被告人龐某某、朱某某及李某某等人看管劉某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間多次辱罵劉某某,致使劉某某趁看管人員不備割腕自殺,直至次日20時許民警趕到現(xiàn)場,劉某某才得以脫身離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龐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二、尋釁滋事罪
2011年左右,被害人劉某某從宣某某處借得近100萬元賭場高利貸。2012年夏季,劉某某無力繼續(xù)支付宣某某高額本息,宣某某遂帶領李某某及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多次至劉某某在霍山縣五糧液煙酒店及霍山縣徽府山莊**號樓西側的家中,以聚眾造勢等方式對劉某某及其家人多次進行辱罵、恐嚇,嚴重影響了劉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經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宣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龐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滋擾、恐嚇,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經營,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應當數(shù)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霍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思明
檢察官助理:李豫皖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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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龐某某現(xiàn)羈押在霍山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3冊,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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