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虞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分三次向倪某某(化名趙軍)微信轉賬8500元用于非法辦理駕駛證,四五十天后,倪某某(化名趙軍)將辦理好的駕駛證交給朱某某,朱某某經查詢該駕駛證沒有入檔。2018年10月11日11時30分,朱某某駕駛一輛豫N*****P號轎車經過虞城縣科迪大道,被執(zhí)勤民警查處,經民警甄別發(fā)現該駕駛證系偽造證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2.證人倪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買賣身份證件,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從輕處罰;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應當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米峰、李乾坤
附:1.被告人朱某某現監(jiān)視居?。?/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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