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起 訴 書
滬檢三分訴刑訴〔2018〕117號
被告人朱建新,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 320219196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住江蘇省江陰市**鎮(zhèn)**村**號,2017年11月7日因涉嫌走私廢物罪,由上海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4日由上海海關緝私局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8年8月28日由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建新涉嫌走私廢物罪,于2018年8月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于2018年9月15日退回補充偵查,上海海關緝私局補充偵查終結,于同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朱建新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不具備進口固體廢物資質的情況下,仍以個人名義聯系外商采購廢乙烯聚合物等廢塑料類固體廢物,并借用上海**塑膠有限公司等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向海關申報進口固體廢物共15票,共計凈重836.559噸。上述涉案固體廢物進口后,被告人朱建新加價銷售給國內相關單位和個人。
2017年11月7日,上海洋山海關緝私分局偵查人員在被告人朱建新的住處將其抓獲。被告人朱建新到案后拒不交代上述犯罪事實,后逐步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偵查機關的《案發(fā)經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書證,能夠與被告人朱建新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本案的案發(fā)情況、被告人朱建新的到案經過,以及偵查機關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等事實。
2.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調取證據通知書》及電子郵件打印件,相關銀行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賬戶交易明細表》等書證,證人姜某某、王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證言,能夠與被告人朱建新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朱建新以個人名義聯系外商,并采購進口固體廢物的事實。
3.相關海關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報關委托書》《許可證》《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通關單》《廢物進口登記表》《合同》《箱單》《提單》等書證,證人徐某某、嚴某某、虞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證言,能夠與被告人朱建新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朱建新為進口涉案固體廢物,自行或通過他人借用其他公司的《許可證》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事實。
4.相關銀行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交易明細清單》,相關公司的《情況說明》《轉賬明細》等書證,證人高某某、張某甲、趙某某、張某乙等人的證言,能夠與被告人朱建新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朱建新將借證進口的固體廢物加價銷售給國內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事實。
5.被告人朱建新被抓獲到案后逐步供認了上述犯罪事實。
6.偵查機關調取的《戶籍證明》,被告人朱建新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書證,證實被告人朱建新的自然身份狀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建新在沒有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guī)和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許可證》的方式,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共計836余噸,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走私廢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建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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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察 員: 曹杰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建新現被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系方式:1337360****。
2.偵查卷宗7冊,補充證據卷宗1冊。
3.被告人朱建新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1本。
4.被告人朱建新的辯護人:展國紅,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由其親屬委托。
5.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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