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彭檢公訴刑訴〔2019〕458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125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四川省成都市人,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區(qū)**鎮(zhèn)**組。2016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7年4月刑滿釋放。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124196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四川省成都市人,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15年6月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一萬元。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已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二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經共謀后來到彭州市致和鎮(zhèn)南部新城臨時菜市場附近,趁人不備,由被告人袁賢某某望風,被告人曾某某采取撬鎖的方式將被害人馮某某停放在該處的“優(yōu)翔”牌三輪電瓶車一輛盜走。
2019年7月20日至26日期間,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采取相同方式在彭州市天彭鎮(zhèn)、致和鎮(zhèn)先后盜竊三輪電瓶車3輛、兩輪電瓶車2輛。
經彭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電瓶車等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215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物證、書證、檢查筆錄、搜查筆錄、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春林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袁某某現羈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三冊,光盤六張;
3.扣押在案的手機兩部、汽車一輛、縫紉剪刀五把、自制工具十六個現暫存于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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