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巴州檢一部刑訴〔2021〕Z49號
被告人曾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6021991********,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大道**號**棟**單元**樓**號。因犯盜竊、搶劫罪,于2012年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2015年11月18日刑滿釋放。因盜竊,于2019年10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9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到巴中市巴州區(qū)**城**棟**樓,見**室孟某某家防盜門鑰匙在門上,便將鑰匙拿走。幾日后,曾某到孟某某住宅,用偷走的鑰匙開鎖入室,盜走黑色OPPO牌A5手機1部、購買價為9297元的鉑Pt950鉆石戒指兩枚、購買價為3590元的黃金項鏈1條、購買價為1199元的鉑金項鏈1條、U盤1個,蘋果手機1部、ipad平板電腦1部。經(jīng)價格認定,被盜OPPO牌手機價值人民幣300元、U盤價值人民幣30元?。
2020年9月13日11時許,被告人曾某到巴中市巴州區(qū)**街**號**廣場**期**棟**單元**樓**號周某某的住宅,見房門未關(guān),便入室行竊,被外出返回住宅的周某某、吳某某當場抓獲并報警。民警從曾某褲包內(nèi)搜查出所盜的一對耳環(huán)、一串鑰匙、212元現(xiàn)金。上述被盜財物已發(fā)還被害人周某某。
2020年9月14日,民警在被告人曾某的住宅搜出OPPO牌A5手機及U盤。偵查中,將上述物品發(fā)還給被害人孟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到案經(jīng)過、購買首飾的發(fā)票、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曾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周某某、吳某某、孟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辯解;價格認定意見書、搜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曾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曉英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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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曾某現(xiàn)羈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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