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曾某甲 ,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4********1418,戶籍地陜西省寧某某**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址同上,農(nóng)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寧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彙M?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李某某,女,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4*******142X,戶籍地陜西省寧某某**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址同上,農(nóng)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寧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同?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曾某乙,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4********1417,戶籍地陜西省寧某某**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址同上,農(nóng)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辯護律師:呂家紅,陜西秦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9月27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自2000年以來,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長期承包了寧某某小川至西安的客運班線,在運營過程中,他們發(fā)現(xiàn)有一些車輛在非法營運,為了最大限度的獲取營運利潤,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曾某乙共同商議決定攔截車輛進行檢查。從2008年至2018年,三被告人單獨或者多人經(jīng)常在寧某某小川至沙坪大橋的鄉(xiāng)村公路上,通過堵路的方式攔截他人車輛,對車輛是否營運載客進行檢查,并辱罵、威脅、恐嚇、毆打司機或者打砸車輛。
1. 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某乙在寧某某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大橋處將村民胡某某的面包車強行攔截,在檢查車輛是否載客時,曾某乙對胡某某進行辱罵,并用石塊將其面包車前擋風玻璃砸壞,事后在他人的調(diào)解下賠付胡某某現(xiàn)金280元。
????2. 2008年下半年某天,被告人曾某甲在寧某某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村衛(wèi)生室門口將金川鎮(zhèn)村民阮某某的面包車強行攔截,李某某辱罵撕扯阮某某, 撕扯中李某某打了阮某某兩耳光,還將車上乘客劉某某面部抓傷。之后阮某某口頭承諾不再拉運乘客才被放行。
3.2009年4月份,被告人曾某乙在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大橋處將金川鎮(zhèn)黃金村村民陳某某的面包車強行攔截,在對車輛檢查時不僅對陳某某進行辱罵,還用水果刀將陳某某面包車左后輪胎割開一條十公分左右的豁口后才離開。
4.2011年1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安排李偉攔截寧某某金川鎮(zhèn)村民劉某乙的面包車,李某乙及朋友鄒某某在金川鎮(zhèn)龍?zhí)陡浇鼘⒛骋覐娦袛r截后,要進行拍照,李某某同時電話聯(lián)系曾某甲,隨后李某某趕來,在辱罵劉某乙時還不斷撕扯,撕扯中劉某乙臉部被抓傷,衣服被扯爛,李某某還向劉某乙索要800元錢,劉某乙為了脫身支付800元錢后離開。
5.2011年12月份,寧某某金川鎮(zhèn)村民閔某某借同村村民劉某乙的面包車,車上乘坐自家家人前往西安參加親戚婚禮,當車行至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村鄧家門前時被被告人曾某乙強行攔截,曾某乙明知閔某某是借用他人車輛且未進行營運,仍然向車上8名乘員按照小川到西安的票價索要400元錢,閔某某為了趕時間迫于無奈支付400元后離開。
6.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曾某乙在江口回族鎮(zhèn)磨子溝口處將金川鎮(zhèn)村民張某某的面包車強行攔截,進行檢查,并對張某某進行辱罵威脅,直至張某某車上三名乘客轉(zhuǎn)坐李某某營運的班車后才讓其離開。
7.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女曾某丙駕駛自家車輛在寧某某江口鎮(zhèn)沙坪大橋?qū)幠衬辰鸫ㄦ?zhèn)村民張某某的面包車強行攔停后,李某某強行將張榮國拉下車并撕爛其衣服,曾某丙將張某某的面包車左反光鏡掰斷并砸壞其車牌。隨后張某某報警,待民警到達登記后才得以離開。
8.2015年6月份,村民王某某因病租賃金川鎮(zhèn)村民閆某某的面包車前往西安,當車行至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大橋時被被告人曾某甲強行攔截進行檢查,并且不讓車輛通行,王某某迫于無奈向曾某甲說明租車原因并將自己外露的腸子給曾某甲看后,曾某甲才將車輛予以放行。
????9.2015年7月份,被告人曾某乙在寧某某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大橋處將竹山村村民彭某某的面包車強行攔截,進行檢查后,要求彭某某將車輛開至其家中,后彭某某將車開往曾某乙家門外,曾某甲對其辱罵、威脅后讓其離開。
10.2016年2月23日,金川鎮(zhèn)村民閆某某駕駛自家面包車送侄女到西安上學,在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村鄧家門前時被被告人曾某乙攔停,曾某乙便辱罵質(zhì)問閆某某,閆某某向曾某乙解釋是拉自家親戚,曾某乙不予理睬,并在路邊撿了石頭準備砸車,閆某某見狀上前阻攔并讓侄女將車開回家。隨后曾某乙打電話將李某某叫到現(xiàn)場,李某某來后對閆某某進行辱罵、朝其面部吐口水,后閆某某離開現(xiàn)場。
11.2016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在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大橋處將村民夏某某的面包車強行攔截,進行檢查并對其辱罵,后夏某某請時任沙坪村村主任高某某說情后才被準許離開。
12.2016年6月份,黃金村村民李某丙因其孫子發(fā)燒便乘坐村民羅某某的面包車前往西安看病,當車行至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村磨子溝口時,車輛被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曾某乙強行攔停,隨后讓羅某某車上乘客轉(zhuǎn)坐其家營運的班車后才予以放行。
13.2016年7月份,江口回族鎮(zhèn)竹山村村民彭某某、彭某乙因為學生放暑假便分別駕車將自家孩子從江口接回家中,被告人曾某乙在寧某某江口回族鎮(zhèn)磨子溝口處將二人車輛強行攔截,進行檢查后,威脅二人“要是再拉人就砸車”后放其離開。
14.2017年4月份,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在寧某某沙坪大橋處將村民彭某乙的面包車強行攔截,進行檢查后未發(fā)現(xiàn)有乘客,遂放其離開。
15.2017年4月28日7點左右,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在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村鄧家前公路上將阮某乙駕駛的面包車攔停后進行檢查,雙方言語不和發(fā)生廝打,曾某甲從路邊撿起一塊瓦片將阮聯(lián)軍面包車前擋風玻璃砸碎,并將阮某乙砸傷,導致阮某乙頭皮裂傷及右手受傷,后經(jīng)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阮某乙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16.2017年5月,村民郭某某駕駛自家車輛,車上乘坐外甥女邱某某,當車行至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大橋磨子溝口時被被告人曾某乙攔停,郭某某解釋車上乘坐親戚后,曾某乙仍然要求邱某某下車乘坐其班車,在郭某某再次解釋后曾某乙放其離開。
17.2018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在寧某某江口回族鎮(zhèn)沙坪大橋處將村民郭某某駕駛的面包車強行攔截并進行檢查,后證實郭某某車上是其家屬后才予以放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
從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曾某乙長期糾集在一起,在寧某某江口回族鎮(zhèn)、金川鎮(zhèn)范圍內(nèi)多次非法攔截、檢查他人車輛,對駕駛?cè)藛T進行辱罵、威脅、毆打并損壞他人車輛,致使部分駕駛?cè)藛T受傷、車輛受損及群眾受到驚嚇、出行受到影響。三被告人的行為影響了當?shù)氐慕煌ò踩?,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本案屬于惡勢力犯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曾某乙自2008至2018年期間多次攔截、檢查他人車輛,對駕駛?cè)藛T肆意辱罵、恐嚇、毆打并打砸車輛,情節(jié)惡劣,三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代檢察長:趙 敬
檢 察 員:周阿勇
附:
1.被告人曾某乙現(xiàn)羈押于寧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聯(lián)系電話:159****5828 ,被告人李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9****736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八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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