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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曾某甲、曾某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_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09-23 塵埃 評論0

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訴刑訴〔2019〕37號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281982********,漢族,大專文化,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qū)人,住南溪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2019年1月27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南溪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宜賓市公安局南溪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曾某甲在南溪區(qū)注冊開辦惠民屋小超市,經(jīng)營期間收益較好,為擴(kuò)大經(jīng)營,于2010年5月4日在南溪注冊宜賓市南溪區(qū)佰匯超市有限公司,投資1000余萬元,因自有資金不足,向銀行貸款和民間集資(承諾給付1分至2分不等月息),用于佰匯超市的建設(shè)經(jīng)營投入。超市營業(yè)后,因經(jīng)營不善持續(xù)虧損,致銀行和民間集資款及利息無法按期支付,為了繼續(xù)經(jīng)營,被告人曾某甲和父親曾某乙(另處)共謀后,以佰匯超市經(jīng)營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繼續(xù)向社會公眾以每月0.02%至0.06%不等的利率吸收資金用于開辦分店、支付前期借款及利息,債務(wù)越積越多,致后期無法按期償還借款、支付利息。

2010年起至2015年1月,被告人曾某甲與父親曾某乙(另處)陸續(xù)向陳某甲、付某甲、張某甲等42余名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2020萬余元,支付利息及本金共計746萬元,造成眾多集資參與人資金損失共計1274萬余元,至今無法返還。

1、2009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南溪的陳某甲借款共計117萬元,支付利息共計49萬余元,117萬元本金未歸還。

2、2011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南溪的鐘某甲借款共計33萬元,支付利息共計30.36萬元,歸還本金18萬元,尚余本金15萬元未歸還。

3、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何某某借款共計50萬元,借款期間未支付其高利息,本金50萬元未歸還。

4、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授意妻子牟某某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陳某乙借款共計2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共計1.8萬元,本金20萬元未歸還。

5、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牟某某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qū)m某某借款共計5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共計13.76萬元,本金50萬元未歸還。

6、2012年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謝某某借款共計8萬元,借款期間未支付利息,本金8萬元未歸還。

7、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楊某甲借款共計88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共計12.6萬元,本金88萬元未歸還。

8、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李某甲借款共計29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3.54萬元,本金29萬元未歸還。

9、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余某甲借款1萬元,未還本付利。

10、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陳某丙借款共計2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17.4萬元,尚余本金20未歸還。

11、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陳某丁借款共計2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4.8萬元,本金30萬元未歸還。

12、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寇某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8.4萬元,本金20萬元未歸還。

13、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王某甲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4.2萬元,本金10萬元未歸還。

14、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董某某借款5萬元,未還本付利。

15、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謝某某王某乙等人借款共計144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28萬元,本金144萬元未歸還。

16、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王某乙借款共計60萬元,未還本付息。

17、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南溪的向某某借款共計6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15.3萬元,本金60萬元未歸還。

18、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葉某某借款共計2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6.4萬元,本金20萬元未歸還。

19、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劉某某借款共計2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3.6萬元,本金20萬元未歸還。

20、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付某乙借款共計4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13.5萬元,本金40萬元未歸還。

21、2014年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楊某乙借款共計1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2.1萬元,本金10萬元未歸還。

22、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包某某借款共計3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13.5萬元,本金30萬元未歸還。

23、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稅某某胡某某借款共計24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5.4萬元,本金24萬元未歸還。

24、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胡某甲借款共計1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2.7萬元,本金10萬元未歸還。

25、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張某乙借款共計25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7.56萬元,本金25萬元未歸還。

26、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趙某某借款共計4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0.36萬元,本金4萬元未歸還。

27、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余某乙借款共計4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0.48萬元,本金4萬元未歸還。

28、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黃某某借款共計1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6萬元,本金10萬元未歸還。

29、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代某某借款共計7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37.32萬元,本金70萬元未歸還。

30、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孟某某借款共計15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1.5萬元,本金15萬元未歸還。

31、2011年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韓某某借款共計4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44.4萬元,本金40萬元未歸還。

32、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鐘某乙借款共計20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12萬元,本金200萬元未歸還。

33、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朱某某借款共計6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1.7萬元,本金6萬元未歸還。

34、2010年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聶某某借款共計52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20萬余元,本金52萬元未歸還。

35、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肖某某借款共計141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60萬元,本金141萬元未歸還。

36、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周某某借款共計11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60.5萬元,本金110萬元未歸還。

37、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張某甲借款共計195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20萬余元,本金195萬元未歸還。

38、2012年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付某甲借款共計10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60萬元,本金100萬元未歸還。

39、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多次向曾某丙借款共計42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6萬元,本金42萬元未歸還。

40、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鄭某某借款共計2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2萬元,本金20萬元未歸還。

41、2012年3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胡某乙借款共計90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12.6萬元,本金90萬元未歸還。

42、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曾某甲和曾某乙以佰匯超市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李某乙借款共計15萬元,借款期間支付利息0.5萬元,本金15萬元未歸還。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曾某甲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賓市南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易光英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宜賓市南溪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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