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潁檢檢一刑訴〔2020〕409號
被告人曾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61951********,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潁上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潁上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9月1日經(jīng)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潁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左右,潁上縣**鄉(xiāng)**村曾某某用撿拾的罌粟種子在其兒子李某某院內(nèi)蒜苗地內(nèi)播種,2020年4月3日上午,潁上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后到現(xiàn)場對李某某院內(nèi)罌粟采取拔除的方式予以鏟除,后經(jīng)清點,共鏟除罌粟503株。案發(fā)后曾某某被通知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訊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
4。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503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潁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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