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長天檢訴刑訴〔2018〕750號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7211966********,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業(yè)者,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安鄉(xiāng)縣**村**號,現住長沙市天心區(qū)**路**號。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經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次(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至今,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購進來源不明的性保健食品并在長沙市天心區(qū)**路**號成人用品店銷售。
2018年1月18日14時,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民警在其店抓獲售賣壯陽保健品的被告人曾某某,當場查獲西藏**草精及**偉哥等保健品。
經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監(jiān)測,上述保健品檢驗出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曾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有毒、有害保健品;2.書證: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測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律規(guī)定,明知其銷售的保健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曾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曾某某在檢察機關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從輕處罰。建議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某犯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處罰金。對起獲的有毒、有害食品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雄
2018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現在居住地候審,電話1560731****;
2、移送案卷2冊、光盤1張;
3、移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具結書各1份;
4、移送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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