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公訴刑訴〔2019〕167號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323196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東縣**鎮(zhèn)**村委會**村。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2月2日由博羅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廣州市白云區(qū)一出租房及博羅縣**鎮(zhèn)等地,通過微信及現(xiàn)場記錄等方式收受陶某某、凌某某等20名賭博人員的香港外圍“六合彩”投注進行賭博活動,將收受到的“六合彩”投注款全部通過微信轉給其上家“大叔”(微信昵稱:**春風,真實姓名不詳,另案處理),并從“大叔”處按投注金額收取3%-6%不等的水錢獲利。至案發(fā)時止,曾某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額約120162元。2019年1月12日凌晨2時許,公安民警在**鎮(zhèn)**酒店**房將曾某某抓獲,并當場繳獲涉案手機1部、六合彩投注單6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軍偉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押于博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數(shù)據(jù)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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