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武江檢一部刑訴〔2019〕406號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21199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魚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地本市江漢區(qū)**路**室。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經(jīng)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至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17時許,在本市江漢區(qū)**路**號“**公寓”**室,以人民幣120元的價格將1袋透明塑料袋裝的3顆紅色片劑及1袋透明塑料袋裝的白色晶體粉末販賣給馮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jīng)稱量及鑒定,上述紅色片劑及白色晶體粉末均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重0.33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涉案毒品的照片等物證;2.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機關的抓獲及破案經(jīng)過、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稱量筆錄及稱量照片、取樣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賬記錄截圖、情況說明等書證;3.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4.證人馮某的證言;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潘育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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