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曾曼(曾用名曾申東,化名曾東),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10821996********,漢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漫威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住浙江省臨海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曼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居住期間,通過快遞郵寄、支付寶或微信收取毒資的方式向他人販賣毒品大麻,具體如下:
1.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將大麻10克以1300元的價格販賣給于某某。
2.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以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將大麻10克以1300元的價格販賣給于某某。
3.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以通過百世快遞郵寄的方式,將大麻10克以1300元的價格販賣給于某某。
4.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以通過百世快遞郵寄的方式,將大麻10克以1500元的價格販賣給凡某某。
5.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以通過百世快遞郵寄的方式,將大麻10克以1300元的價格販賣給于某某。
6.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曾曼在杭州市**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以通過百世快遞郵寄的方式,將大麻10克以1400元的價格販賣給王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支付寶截圖、微信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快遞詳情、行政處罰決定書、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刑事拘留書、逮捕證、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于某某、王某某、凡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的證言以及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
3.被告人曾曼的供述和辯解;
4.搜查筆錄;
5.電子數(shù)據(jù):支付寶交易明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曼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販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韓 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曼現(xiàn)押于杭州市西湖區(qū)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案卷肆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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