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1〕461號
被告人曾某某(自報),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322198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廣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博羅縣**街道**村委會**小組,住廣東省博羅縣**街道**村。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于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份初,被告人曾某某入職位于東莞市**鎮(zhèn)**村**路**號的廣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銷售員。從2020年4月開始,曾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收取客戶貨款后沒有上交給公司,共侵占廣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37300元。2020年10月14日13時許,曾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銀行流水等書證,王某某等證人證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毅輝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三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量刑建議書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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