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番檢公刑訴〔2017〕2307號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5241966********,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10月6日6時許,被告人曾某某去到本區(qū)鐘村街祈福新村祈福繽紛匯負一樓停車場,乘無人之機,使用戒刀割開被害單位廣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在該處的WDJ-YJY型4*240+1*120型電纜(長4.7米),盜去其中的電線兩條,后逃離現(xiàn)場。
2.2017年10月7日6時許,被告人曾某某再次去到上址,乘無人之機,盜去其上述被割開的電纜內(nèi)的電線一條,后逃離現(xiàn)場。
3.2017年10月8日6時許,被告人曾某某再次去到上址,在其欲盜走電線時,被保安人員當場抓獲。后民警在本區(qū)鐘村街祈福新村祈福繽紛匯18棟14樓繳獲電線一條。
經(jīng)鑒定,被告人曾某某所盜竊的電纜價值人民幣2474.2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盜竊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實施第三宗盜竊的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是犯罪未遂,對該部分事實,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雖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晶晶
2017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押于廣州市番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4冊。
3.?依法扣押涉案電纜一條、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現(xiàn)存于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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