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足檢刑訴〔2020〕238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25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重慶市大足區(qū)人,住重慶市大足區(qū)**鎮(zhèn)**組**號。因吸毒,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慶市大足區(qū)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重慶市大足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大足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和劉某某(已判決)在重慶市大足區(qū)雙橋經(jīng)開區(qū)山水明都小區(qū)1號樓地下車庫內,采取曾某某在車庫外望風,劉某某實施扳龍頭、接線的方式將被害人鄧某某停放在車庫的一輛創(chuàng)美牌兩輪電動車和李某某停放在車庫的一輛玫瑰之約牌兩輪電動車盜走。經(jīng)重慶市大足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的玫瑰之約牌兩輪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733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盜電動車購買收據(jù)、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鄧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曾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曾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艷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08664****
2.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