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公訴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625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1時44分許,被告人曾某某飲酒后駕駛粵PJ4****號牌摩托車行駛至G205國道小江橋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執(zhí)勤交警現(xiàn)場對被告人曾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jié)果為221mg/100ml。經(jīng)河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曾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193.50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戶籍信息、機動車信息、摩托車行駛證復印件、呼式酒精測試、查獲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鑒定意見;3.勘驗、檢查等筆錄;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子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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