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京海檢三部刑訴〔2019〕1598號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21198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經本院批準,于當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辯護人張淑霞,北京深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0時許,被告人曾某某以招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某某某(男,26歲)所在的本市海淀區(qū)黃莊巴比倫酒店513房間內,收取1200元嫖資與某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又伙同他人以暴力進行威脅,向某某某索要通過支付寶轉賬的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9月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微信聊天記錄照片、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某某某陳述;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5.其他證據材料:到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金玉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羈押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五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換押證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辯護人張淑霞,聯(lián)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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