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三部刑訴〔2020〕82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481199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地湖南省衡陽市耒陽市**鄉(xiāng)**村**組**號。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晉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收買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晉江市公安局補充偵查1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曾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在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zhèn)向開卡人周某某收買了配套有U盾、密碼以及綁定的手機號碼等信息資料的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卡號62170032400********)、中國農業(yè)銀行信用卡(卡號62305201000********)、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卡號62220220110********)各1張,共計信用卡3張,后溢價轉賣給其上游“AA-營銷經理痞子”(另案處理)。嗣后,上述信用卡中的建設銀行信用卡于2019年10月22日收取到電信詐騙被害人陳某某拉在晉江轄區(qū)內,被人以“網絡兼職刷單”方式詐騙走的部分贓款人民幣39360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zhèn)**奶茶店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破案及抓獲經過、身份證明、調取證據(jù)通知書以及銀行開戶信息、交易流水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拉、周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證人周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故建議在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八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潮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晉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冊;
3.證人名單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5.光盤肆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