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龍檢一部刑訴〔2020〕130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121988********,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經本院批準,由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qū)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為了償還其個人債務預謀騙取被害人財物,在此期間,被告人曾某某先后分別與被害人李某某、邱某某、申某某以合伙做土石方生意為由,并以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先墊資購買倒場票。同時,被告人曾某某用在銀行換取的“壹元”面額的人民幣,加蓋了其購買的經營倒場所在公司的虛假印章,制作了假“倒場票”冒充倒場票分別交給被害人,并按每張倒場票350元至410元不等的價格以現(xiàn)金或微信轉賬方式獲取三名被害人購買倒場票款人民幣共計226000元,之后被告人曾某某以利潤形式分別退還三名被害人人民幣共計24976元。期間先后二次騙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98000元、騙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幣33920元、騙取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幣69104元,用于其償還債務及耗用。共計四次騙取三名被害人人民幣201024元。
2020年1月16日被害人邱某某、李某某將被告人曾某某扭送至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陶冬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押于龍泉驛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認罪認罰具結書、散件材料16頁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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