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041963********,漢族,初中文化,黃石**火車站**,出生地湖北省黃陂縣,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qū)**街道**號,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黃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黃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鄂B*****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本市下陸區(qū)**山莊往黃石***站方向行駛,行至**路**灣路段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將其帶至本市**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樣。經(jīng)鑒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1.0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檢測記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程某某的證言;3.黃石求實聯(lián)合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案發(fā)現(xiàn)場視頻資料;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易娜
檢察官助理:汪哲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抑?,?lián)系電話:135455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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