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 年11 月10 日18時左右,被告人曾某某與陳某某相約在咸安區(qū)永安大道附近一家小吃店吃飯喝酒。當晚20 時18 分許,被告人曾某某駕駛鄂L*****二輪摩托車,在咸安區(qū)永安大道往銀泉大道方向行駛,途經咸安區(qū)銀泉大道與金桂路交叉路口至銀桂路交叉路口路段時,經在此路段巡邏執(zhí)勤交通民攔車檢查,發(fā)現(xiàn)曾某某身上有酒味,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216.40mg/100ml。后將曾某某帶至咸寧歸真司法鑒定中心抽取血樣,經鑒定結果顯示:209.9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單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本案事實,建議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朱晚榮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聯(lián)系電話:139728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與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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