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杏檢一部刑訴〔2020〕264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漢族,身份證號5108241971********,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四川省蒼***,戶籍地:四川省蒼溪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村**房。2018年6月25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太原市公安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隧萌生偽造駕駛證念頭,并花費200元通過路邊廣告聯(lián)系制作假證人員,偽造了名為劉某某,駕駛證號為:5129******7755,照片為曾某某的駕駛證件。2019年12月27日11時10分許,被告人曾某某攜帶此假駕駛證,駕駛五菱面包車行至太原市杏花嶺區(qū)**路**路的交叉口時,被太原市交通警察支隊杏花嶺大隊民警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全國公安交通管理查詢系統(tǒng)查證對比核實,被告人曾某某使用的駕駛證系偽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偽造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駕駛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曾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繼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電話1393420****;
2.案卷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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