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一部刑訴〔2020〕1535號
被告人曹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21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陰市**家園**幢**室(戶籍所在地江陰市**花苑**區(qū)**幢**室)。被告人曹某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3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0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6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2019年12月19日刑滿釋放。被告人曹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陰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883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鄒城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0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4月10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甲,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221196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江陰市**村**幢**室。被告人張某甲曾因賭博,于2009年5月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賭博于2009年11月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賭博于2010年4月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因賭博于2018年11月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賭博于2019年1月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聽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于2020年4月底開始,為非法牟利開設“牛牛”賭局,糾集被告人徐某某在賭場內接送賭客、被告人張某甲和田某某(另案處理)在賭場內換現金、借錢,上述人員各司其職,先后在江陰市**街道**村**號、**埭**號、**村**號等地開設“牛牛”賭局9場,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156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參與6次,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該6場抽頭金額共計人民幣12600余元;被告人張某甲參與6次,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元,該6場抽頭金額共計人民幣11600余元。
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發(fā)破案經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乙、張某丙、方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徐某某、張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龔雪嬌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現監(jiān)視居住于江陰市**家園**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張某甲現分別取保候審于山東省鄒城市**鎮(zhèn)**村**號、江陰市**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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