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二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8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現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鄉(xiāng)**村委會**組。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于2016年11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經本院批準,于同年3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區(qū)鎮(zhèn)海街道步行街國貨商場門口,將被害人李某某忘拔鑰匙的一部電動車(車牌號為02*****)竊走,后將該車以人民幣800元的價格抵押給典當行。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2270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莆田市城廂區(qū)鳳凰山街道紅柱子街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抓獲歸案。涉案車輛已起獲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發(fā)還清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謝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荔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證人謝某某的辨認筆錄;7.其他證明材料:偵查報告、抓獲經過、刑事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27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羈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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