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任檢一部刑訴〔2020〕738號
被告人曹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021987********,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街道**號樓**單元**室(戶籍地**)。因犯詐騙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至2028年2月17日)。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分局自山東省歷山監(jiān)獄解回再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曹某甲在明知本人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gòu)從事個體經(jīng)營需資金周轉(zhuǎn)的事實,以偽造的房屋權(quán)屬證明做抵押,騙取被害人范某某、王某某向出借錢款276000元至今未還。
2.2018年2月至8月,被告人曹某甲在明知本人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gòu)其弟弟賣房過程中需要找關系、需要向銀行工作人員送禮等事實,騙取被害人吳某某、孟某某向其出借錢款200500元至今未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偽造的房屋權(quán)屬證明等物證;2.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證人曹某乙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范某某、吳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辯解;6.通話錄音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共計4765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能如實供述騙取被害人范某某、王某某錢款的事實,對該部分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侯紅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現(xiàn)羈押于濟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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