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浦檢訴刑訴〔2020〕594號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14031987********,漢族,小學文化,南京**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出生于河南商丘市,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街道**路**號**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鄉(xiāng)**村**樓**號)。被告人曹某甲曾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后因涉嫌危險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分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分別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詐騙及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曹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顏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曹某甲,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詐騙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曹某甲虛構能夠幫助被害人顏某某代辦位于南京市浦口區(qū)**街道**小區(qū)**幢**單元**室房產過戶事宜,在其明知無法代辦的情況下多次以繳納稅費、手續(xù)費等名義騙取被害人顏某某錢款共計人民幣3123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曹某甲經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電話以核實其犯罪事由為名傳喚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甲已賠償被害人顏某某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曹某甲的戶籍資料、發(fā)破案經過、銀行流水、微信轉賬記錄截圖、代辦協(xié)議書、收據、借條、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杜某甲、倪某某、杜某乙、曹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顏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二、危險駕駛
2020年3月30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駕駛蘇A8****小型轎車在南京市江北新區(qū)楊村二路行駛后停在楊村二路圣湖江鮮魚館門口附近,后曹某甲報警稱自己被人毆打,民警至現場發(fā)現曹某甲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并當場將其查獲。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送檢的曹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73.7mg/100mL血。
被告人曹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
2.證人成某某、張某某與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制作的檢查筆錄;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調取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甲在判決前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被告人曹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胡守珍?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街道**路**號**棟**單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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